关于防空警报试鸣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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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为检验我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性能、增强市民的国防观念和防空意识,定于2008年9月7日在全市进行防空警报试鸣,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警报试鸣范围:在全市已安装防空警报器的区域统一实施同步试鸣。

  二、警报信号与起止时间:发放防空袭预先警报、空袭警报和解除警报3种(各3分钟),于北京时间2008年9月7日11时0分开始,至15分结束。

  三、防空警报鸣放期间,全市生产、生活秩序及社会活动照常进行。

  四、警报试鸣的具体工作,由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咨询电话:市民防办83065046,83912661,13902901735;罗湖区25666449;福田区82918752;南山区26542423;盐田区25226632;宝安区27755509;龙岗区89594318。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0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