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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过半农民工养老无忧

深圳过半农民工养老无忧

2007年 08月 28日 07:22    深圳新闻网
  




    深圳新闻网讯 来自广东南海的郭锦钊自2003年退休后,成为我市首个领取养老金的农民工。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首次发布了农民工在我市参加养老保险的情况,截至7月31日,农民工在我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已有341万人,其中在我市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有220人,平均月领养老金达1298元。

    已有220名农民工领取养老金

    昨天,市劳动保障局首次向全市发布了农民工在我市参加养老保险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据该局副局长初纲介绍,我市从1987年3月开始将农民工纳入我市养老保险体系,到目前,我市已完全实现了户籍员工与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体化。截至今年7月31日,我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451万人,在深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有12.26万人。目前我市有农民工600多万人,其中在我市参加养老保险的就有341万人,参保人数过半,平均年龄20多岁,而在深圳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220人,平均月领养老金达1298元,其中,最高的每月可拿到1500元。据了解,另有近半农民工未参保的原因:一是农民工流动性大,目前养老保险不能转移到内地,为此,农民工如果辞职还乡只能选择退保;二是部分企业未给员工办理养老保险。



    参加养老保险“门槛”降低

    初纲告诉记者,针对深圳市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深圳市2006年7月修改完善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针对深圳市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新的《条例》降低了农民工的缴费基数下限,降低了农民工的参保门槛。如将农民工的缴费基数下限由原来的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调整降低为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目前特区内和特区外最低工资分别为810元/月和700元/月),从而使缴费基数与农民工的实际工资水平基本相当。此外,取消了农民工退休前5年必须在深圳连续缴费的限制,从而使他们和我市户籍员工享有同等的退休养老权利。

    为鼓励农民工长期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减少盲目退保,新条例还规定达到退休年龄不满缴费年限的农民工,除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外,还可领取一次性生活费,其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退休时本市月最低工资。




    缴费比例提高农民工负担降低

    据悉,我市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账户主要由共济基金及个人账户两部分组成。《条例》修改前,我市的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3%,其中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缴纳8%,个人缴纳5%。这次改革中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做到实账实计,共济金将不得挤占个人账户资金。对此,我市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提高到18%,其中企业缴纳10%,个人缴纳8%。

    此外,养老保险中个人账户的规模也有所调整。过去我市基本养老保险中,员工个人账户为缴费工资的11%,剩余的2%计入共济基金;调整后,员工个人账户为缴费工资的8%,剩余的10%计入共济基金。这就意味着,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转而划入共济金账户。

    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修改提高了缴费比例,户籍员工及其企业的缴费负担虽然随之有所上升,但非户籍员工及其企业缴费负担没有提高反而有所降低。举例来说,一名月工资为900元的非户籍员工,按原条例的规定缴费,每月企业、个人分别需缴纳128元、80元;条例修改后,农民工的缴费基数下限调整降低为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企业、个人每月分别只需缴纳90元、72元,比按现行规定缴费分别降低了30%、10%。(记者孙妍实习生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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